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许可证延续审批办事指南
来源:1 发布时间:2019-05-09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0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许可证延续审批办事指南
事项类别 |
行政许可事项 |
事项名称 |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许可证延续审批 |
办理部门 |
行政审批科 |
服务对象 |
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 |
咨询电话 |
0812-3337522 |
监督投诉 电话 |
0812-3378001 |
服务方式 |
√最多跑一次 √网上办理(√原件预审 原件核验 全程网办)
√窗口办理 √邮寄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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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地点 |
办理时间:工作日9:00-12:00;13:30-17:00 办理地点:市政务中心1楼A区107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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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理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理时限 |
7个工作日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主席令第80号,2013年6月29日予以修改)第二章第十七条审批机关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发给办学许可证。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 第五十条 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但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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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
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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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材料 |
申请报告原件。落款处法人单位盖章;内容包括:1.学校基本情况; 2.简要说明办学成效; 3.办学期间无违规违法行为。(纸质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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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1.申请: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足球比分直播市政府政务中心一楼A区107室提出书面申请。 2.受理: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 3.审核: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对符合要求的予以批准。 4.发证并下发行政许可决定书。(办事群众可选择2楼64号邮政窗口邮寄取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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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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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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